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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邱俊霖  
相  對  人  郭品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郭品希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下列之債務類別:借款、保證、透支、信用卡契約、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①7,970,000元②1,3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①140年9月10日②140年9月1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郭品希於①110年10月1日②110年10月1日③110年10月1日④110年6月1日⑤110年6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①6,640,000元②710,000元③410,000元④25,000元⑤475,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40年10月1日②130年10月1日③120年10月1日④115年6月1日⑤115年6月1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①113年11月1日②113年10月1日③113年10月1日④113年10月1日⑤113年10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6,407,462元②621,553元③299,600元④8,605元⑤163,42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各2件、借據影本5件、增補條款約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168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佳里區
九龍段
907-1
476.59
10000分之21
002
臺南市
佳里區
九龍段
912-10
1001.27
100000分之1553
003
臺南市
佳里區
九龍段
912-28
91.69
全部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主要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材料及





建築




















房屋層數







材料



範圍
001
840
臺南市○里區○○路000巷00弄0號
臺南市○里區○○段000000地號
3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49.07
48.48
48.48
24.57
170.60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10.28
平方公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