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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王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王淑芬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
  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設定
  新臺幣(下同)①2,640,000元②1,200,000元③720,000元
  ④7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
  下同)①141年5月11日②141年9月5日③142年2月6日④142年
  7月2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
  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王淑芬於①111年5月16日②111年9月12日③112年2
  月10日④112年7月25日⑤113年6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①2,20
  0,000元②1,000,000元③600,000元④600,000元⑤300,000
  元,借款期限至①131年5月16日②131年9月12日③132年2月
  10日④132年7月25日⑤123年6月13日止,分①240期②240期
  ③240期④240期⑤120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
  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
  自114年1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4,292,08
  5元及利息、違約金,經聲請人寄發存證信函催索仍置之不
  理,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房屋抵押借款借據暨約定書、貸款總約
  定書、動撥申請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
  其他約定事項、違約證明文件、存證信函等件影本,土地及
  建物登記謄本等件正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9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南區
海北段
72
6.40
全部
002
臺南市
安南區
海北段
82
84.80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92號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屋頂突出物







主要
建築
材料




001
22
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臺南市○○區○○段00地號
2層樓房
加強磚造
51.26
51.26
15.57
1.70
119.79
平方公尺
加強磚造
8.62
平方公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