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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  對  人  黃淑娟  



債  務  人  陳彥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陳彥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簽訂一份或多份個人購屋貸款契約(包括所簽定增補文件)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34,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8年8月1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陳彥光於108年9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29,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28年9月5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陳彥光自114年4月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2,115,22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債務人陳彥光已於112年10月27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黃淑娟,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個人購屋貸款契約、繳納明細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19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中西區
郡王祠
2481
3090.12
10000分之268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主要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材料及


建築

















房屋層數
材料
範圍
001
3760
臺南市○○區○○街0號十四樓之3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4層樓房鋼筋混凝土構造
240.57
240.57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構造
26.79
4.
14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郡王祠段3763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511
   (含停車位編號70,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77)
   (含停車位編號71,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77)  
   共有部分:郡王祠段3764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