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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邱俊偉  
相  對  人  黃媺傑  
兼  債務人              樓

債  務  人  黃雅頎即黃莉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①相對人黃媺傑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黃雅頎即黃莉茜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4年6月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②相對人黃媺傑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黃雅頎即黃莉茜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信託關係所生之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設定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8年5月2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黃雅頎即黃莉茜邀同相對人黃媺傑為一般保證人,於112年2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6,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27年2月24日止,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逾期繳息,尚欠本金共5,689,81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貸放明細歸戶查詢、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借款契約書等影本各1件,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各2件,其他約定事項影本3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21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中西區
星鑽段
420
10922.76
100000分之223
重測前:臨安段983-2地號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216號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主要
建築
材料


001
658
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7樓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0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89.31
89.31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9.35
平方公尺
全部
重測前:臨安段1707建號
共有部分:星鑽段383建號(重測前:臨安段1432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23
共有部分:星鑽段384建號(重測前:臨安段1433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63(含停車位編號地下四層70,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68)
共有部分:星鑽段385建號(重測前:臨安段1434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