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盧炳憲
相 對 人 陳金燕兼謝順安之繼承人
謝門恭兼謝順安之繼承人
謝貿吉兼謝順安之繼承人
謝長伶即謝順安之繼承人
謝馨儀即謝順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陳金燕、謝門恭、謝貿吉及被繼承人謝順安(歿)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透支、保證、墊款、信用卡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8,2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29年12月1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陳金燕於99年12月17日邀同相對人謝門恭、謝貿吉及被繼承人謝順安(歿)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6,850,000元,借款期限至119年12月16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14年5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232,85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附表所示建物之部分權利範圍,雖已於113年9月16日因繼承登記予相對人陳金燕、謝門恭、謝貿吉、謝長伶、謝馨儀公同共有,惟依前開說明,登記於其上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個人金融房屋貸款約定書、催告通知、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279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所有權人:陳金燕、謝門恭,權利範圍各3分之1;陳金燕、謝門恭、謝貿吉、 謝長伶、謝馨儀,權利範圍公同共有3分之1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