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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非訟代理人  陳慧珊  
相  對  人  周淑娥  

債  務  人  環創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周淑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移轉/變更)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及保證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21,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41年7月2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環創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①110年11月29日②112年11月22日③113年8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①6,000,000元②5,000,000元③18,000,000元,惟上開借款自113年9月29日起即未依約還款,聲請人遂向債務人環創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清償,並取得鈞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04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重訴字第104號)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29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仁德區
崑崙段
778
2892.86
全部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權利




主要建築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材料及
















房屋層數
範圍
001
156
臺南市○○區○○里○○街000巷0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層樓房鋼骨造
272.55
103.65
376.20
平方公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