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謝致遠
相 對 人 方麒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方麒彰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9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5年9月22日起至135年9月2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方麒彰於①95年10月3日②96年5月16日③111年4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①5,050,000元②2,200,000元③8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25年10月3日②125年10月16日③121年4月8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①114年4月3日②114年3月16日③114年3月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1,426,048元②1,076,144元③585,86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含其他約定事項)、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債權計算書、各項政策性及專案貸款利率別一覽表等影本各1件、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影本3件、放款牌告利率查詢、借據(含其他約定事項)等影本各2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30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