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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柳菁芸即黄鈺涵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柳欽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被繼承人黄鈺涵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分期付款買賣、附條件買賣、租賃、保證、墊款、票據、以債務人為買方或賣方之應收帳款及信託受益權轉讓等相關契約所負之債務及其所衍生之所有費用,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3年8月2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被繼承人黄鈺涵於113年8月22日與聲請人簽立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約定自113年9月28日起至123年8月28日止,每月一付,分120期,期付金14,348元。如未按期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14年6月起即未依約清償,尚欠1,592,62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被繼承人黄鈺涵於114年4月24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未辦理繼承登記,相對人柳菁芸既為被繼承人黄鈺涵之法定繼承人,又無拋棄繼承,自應依法由繼承人即相對人柳菁芸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之一切權利及義務,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等影本各1件,戶籍謄本2件,繼承系統表1件,本院家事公告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85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31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六甲頂
1091
17325.00
90000分之59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313號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十四



主要
建築
材料


001
9485
臺南市○○區○○里○○○街00○0號十四樓之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4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74.10
74.10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10.16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六甲頂段9959建號,權利範圍90000分之59
共有部分:六甲頂段9960建號,權利範圍90000分之98
(含停車位編號424,權利範圍90000分之76)
共有部分:六甲頂段9966建號,權利範圍90000分之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