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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培鈞  
相  對  人  潘明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潘明琇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
  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下列勾選之債務
  類別:借款、保證、透支、信用卡契約、票據、衍生性金融
  商品交易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5,620,000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7年9月18日,債務清
  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潘明琇於107年11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4,680,000元
  ,借款期限至137年11月1日止,並約定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
  付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經聲請人於合理期間以書面
  通知後,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
  對人僅攤還本息至114年4月1日止即未約清償,尚欠本金3,8
  73,21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放款客戶授信明細
  查詢單、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
  書、借據、增補條款約定書、通知函、回執等件影本,土地
  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正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361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南區
大山
388
7657.98
10000分之33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361號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十三



主要
建築
材料


001
868
臺南市○區○○○街000號13樓之7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5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構造
71.21
71.21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構
8.98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大山段920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41
(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二層132,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