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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吳正次  
相  對  人  王傳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第三人王李秀美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王傳貴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下列勾選之債務類別:借款、保證、透支、信用卡契約、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貼現、買入光票、進出口押匯、開發信用狀、承兌、墊款、委任保證、特約商店契約、以債務人為買方或賣方之應收帳款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1,79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1年7月1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王傳貴於①101年7月23日②101年7月23日③107年10月4日④112年3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400,000元②84,200元③500,000元④7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6年7月23日②116年7月23日③117年10月4日④115年3月24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王傳貴均自114年7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090,72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第三人王李秀美於110年1月14日死亡,相對人王傳貴因遺產分割而取得附表所示不動產,並已就附表所示不動產辦畢分割繼承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樂活貸」借款契約、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借款明細表、個人房貸逾期未繳暨借款契約加速條款內容變更通知函、回執等影本各1件、借據(擔保貸款專用)影本3件、不動產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368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001
臺南市
歸仁區
清水
768
80.09
全部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一層
二層
騎樓
電梯
樓梯間
001
157
臺南市○○區○○街00號
768地號
2層
加強磚造
住家用
40.60
52.6
12
6.19
111.39
平方公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