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楊定賀即弘鼎鋼鐵工程行(獨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楊定賀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與
所獨資設立之弘鼎鋼鐵工程行(統一編號:00000000)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
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
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800,000元②1,2
00,000元③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民國①137年1月28日②138年5月30日③139年12月30
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
案。
㈡嗣相對人楊定賀即弘鼎鋼鐵工程行於112年6月29日簽發面額
為2,423,400元、到期日為114年6月30日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
借款,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
經登記在案。詎聲請人屆期提示竟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其他約定事項等影本各3件,本票影本1件,土地及建
物登記謄本正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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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部分:新後甲段697建號(重測前:精忠段1095建號),權利範 圍10000分之505 共有部分:新後甲段699建號(重測前:精忠段1097建號),權利範 圍10000分之174 重測前:精忠段1089建號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