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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魏明祥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對相對人魏明祥發民事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訂有明文;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5條所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拍賣相對人名下坐落於嘉義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82、83建號建物(下簡稱系爭不動產),依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拍賣擔保物事件應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則系爭不動產所在地為嘉義縣新港鄉,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