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號
聲 請 人 普羅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設雲林縣○○鎮○○里○○路0000號0 樓
法定代理人 黃育洲
代 理 人 黃品瑜律師
相 對 人 吳東晏
林郁晨
郭瑞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亦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吳東晏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票據、保證、經銷貨款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①8,000,000元②2,000,000元③5,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①107年7月2日②109年2月3日③114年1月9日,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吳東晏長期累積積欠聲請人普羅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黃育洲借款,本金及利息共18,184,377元,且為清償債務,相對人吳東晏已於108年1月23日簽立書面將永康市○○段0000○0000000地號設定抵押權予聲請人,上開債務於簽定日108年1月23日均已屆清償期。又相對人吳東晏於土地重劃完成之前,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權利範圍部分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林郁晨、郭瑞春,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各3件,債務人債款清償合約、欠款明細等影本各1件,戶籍謄本3件,地籍異動索引4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相對人吳東晏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4626 相對人林郁晨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7687 相對人郭瑞春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7687 重劃前:大灣段4620-17、4622地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