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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凌素雯  
相  對  人  何顯呈即何鑒桓之繼承人




            何權紘即何鑒桓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被繼承人即債務人何鑒桓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
  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墊款、透支、保證、信用卡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5,
  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3
  年9月1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經登記在案。
 ㈡嗣被繼承人即債務人何鑒桓於113年9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3,
  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28年9月19日,並依年金法按月平
  均分擔本息;另於同日約定於1,500,000元額度內循還動支
  ,借款期限至114年9月18日,按日機動計息。且如借款人死
  亡而繼承人聲明為拋棄繼承時或借款人未按期攤還本息時,
  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被繼承人何
  鑒桓於113年9月15日死亡,而上開債務僅履約至113年10月1
  9日,尚欠本金共2,986,082元及利息、違約金,惟相對人何
  顯呈即何鑒桓之繼承人、何權紘即何鑒桓之繼承人未依約履
  行或依法聲請法院進行限定繼承清算程序,本件借款應視為
  全部到期。另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未辦理繼承登記,然相對
  人何顯呈、何權紘既為被繼承人何鑒桓之法定繼承人,復未
  聲明拋棄繼承,自應依法由繼承人即相對人何顯呈、何權紘
  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之一切權利及義務,自不影響聲請人權利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個人房屋借款契約等影
  本,繼承系統表、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5121號公告、放款
  交易明細表等件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與被繼承人除戶
  戶籍謄本及其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等件正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4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東區
新東段
862-1
4.00
10000分之12
002
臺南市
東區
新東段
1268-3
88.00
10000分之12
003
臺南市
東區
新東段
1268-4
159.00
10000分之12
004
臺南市
東區
新東段
1268-6
114.00
10000分之12
005
臺南市
東區
新東段
1268-7
360.00
10000分之12
006
臺南市
東區
新東段
1268-8
137.00
10000分之12
007
臺南市
東區
新東段
1268-10
104.00
10000分之12
008
臺南市
東區
新東段
1268-12
113.00
10000分之12
009
臺南市
東區
新東段
1270-5
75.00
10000分之12
010
臺南市
東區
新東段
1270-7
193.00
10000分之12
011
臺南市
東區
新東段
1270-9
88.00
10000分之12
012
臺南市
東區
新東段
1270-10
97.00
10000分之12
013
臺南市
東區
新東段
1312-4
550.00
10000分之12
014
臺南市
東區
新東段
1314-1
8.00
10000分之12
015
臺南市
東區
新東段
1315-1
10.00
10000分之12
016
臺南市
東區
新東段
1408-1
153.00
10000分之12
017
臺南市
東區
新東段
1408-2
129.00
10000分之12
018
臺南市
東區
新東段
1408-5
2624.00
144分之1
019
臺南市
東區
新東段
1408-6
637.00
10000分之12
020
臺南市
東區
新東段
1408-7
204.00
10000分之12
021
臺南市
東區
新東段
1410-6
79.00
10000分之12
022
臺南市
東區
東寧段
752
2733.00
0000000分之12
023
臺南市
東區
東寧段
752-1
551.00
10000分之12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44號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十一



主要
建築
材料


001
2917
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10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12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79.23
79.23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8.06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新東段2883建號,權利範圍47分之1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44號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範圍




002
1289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2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46.93
46.93
平方公尺
10000分之12
共有部分:東寧段1276建號,權利範圍36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