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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蔡敏吉
相  對  人  謝尚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下列勾選之債務類別:借款、保證、透支、信用卡契約、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45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40年12月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於110年12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380萬元,借款期限至140年12月15日止,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繳納,經於合理時間書面通知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14年4月15日起即未繳付,經書面催告仍未繳款,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3,531,87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函、回執、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各1件等為證,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491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001
臺南市
安南區
安中
543
2525.66
10000分之74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地號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五層
001
1955
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五樓之1
543
十三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72.42
72.42
7.32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同段201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1。
     同段201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