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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蔡昇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蔡昇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
  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設定新臺
  幣(下同)①2,180,000元②3,59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民國142年1月11日,債務清償期依
  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蔡昇學於112年1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1,810,000元
  ,借款期限至142年1月16日止,約定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
  息;同日相對人蔡昇學另向聲請人約定循環額度借款2,990,
  000元,以每一年為一期,自112年1月16日起至113年1月16
  日止,屆期時,如立約雙方對契約之內容無異議時,視同雙
  方同意契約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
  時,亦同,按日計息,每月結息一次,不滾入本金。如相對人未按期攤還本息時,經聲請人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14年7月16日、114年11月1日起即分別未依約繳納本息、利息,迄今尚欠本金共4,692,487元及利息、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利息33,825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等影本各2件,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存證信函、回執等影本各1件,貸放餘額明細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50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東區
仁和
379-2
248.00
10000分之1360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502號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電梯樓梯間




001
1137
臺南市○區○○路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5層
72.48
3.53
76.01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仁和段1147建號,權利範圍10分之1
共有部分:仁和段1147-1建號,權利範圍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