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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34號
聲  請  人  興創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李清吉  

債  務  人  王芬蘭即茯新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李清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43年2月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王芬蘭於①113年2月5日②113年2月5日簽發面額新臺幣①2,500,000元②2,500,000元,到期日為①114年9月6日②114年9月6日之本票2紙向聲請人借款,惟屆期提示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而渠等於收受該通知後,嗣後雖具狀陳稱渠等有按期繳款、是聲請人公司業務屢次稱未收到款項,且未經協商就逕行要拍賣相對人房屋云云。惟本件經詢問聲請人後,其主張債務人確曾於114年9~11月未按期繳款,債務人嗣後雖於114年12月有匯款,但僅是部分款項,只要一期未繳,公司程序上就會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但債務人仍可和聲請人協商等語,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則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依不動產登記謄本及聲請人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載,附表所示不動產係擔保債務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以內所負之債務,故就形式以觀,相對人於陳述意見狀內既未否認與聲請人間存在金錢借貸關係,該借款亦屬本件抵押權擔保範圍,聲請人以相對人借款屆期未獲清償為由,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53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學甲區
興太段
1036
204.60
全部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權利




主要建築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材料及




















房屋層數
範圍
001
47
臺南市○○區○○里0鄰○○路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2層樓房加強磚造
90.56
123.38
12.80
31.04
257.78
平方公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