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147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關 係 人 蕭能維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第一項中關於「蕭能為律師
」之記載,應更正為「蕭能維律師」。
原裁定原本、正本理由欄第2頁第15至17行關於「...。本件經蕭能為律師具狀向本院陳明同意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有蕭能為律師之同意狀等附卷可稽。審酌蕭能為律師不僅具專業法律知識及能力,」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經蕭能維律師具狀向本院陳明同意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有蕭能維律師之同意狀等附卷可稽。審酌蕭能維律師不僅具專業法律知識及能力,」等字。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