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長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益
相 對 人 林仕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玖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114年度新簡字第69號民事判決聲請人即原告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並諭知訴訟费用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百分之64、餘由聲請人即原告負擔確定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號卷宗查明無訛。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確定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表:
| | | |
| | | 一、由聲請人預納。 二、相對人負擔百分之64。 三、元以下小數點四捨五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