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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黃尚質  

            黃尚元  

            黃淑眞  

            黃上旻  

            黃尚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而所謂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以該等費用如無人預納,將致訴訟程序難以續行,且經法院命當事人預納者為限。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94號民事判決(下簡稱系爭判決)確定。依系爭判決關於訴訟費用之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黃尚質、黃尚元、黃淑眞、黃上旻、黃尚仁按系爭判決附表三所示之比例負擔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案號民事卷宗查核無誤。且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聲請人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審查後,計得本件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79,804元(詳「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由聲請人先行繳納。則依系爭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算,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相對人應各負擔之金額即如「附表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所示,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79,804元
由聲請人預納。
合 計
   79,804元
聲請人共預納79,804元。

附表二:
當事人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新台幣)
 1 
黃尚質
5分之1
    15,960元
0
黃尚元
5分之1
 15,961元
0
 黃淑眞
5分之1
 15,961元
0
黃上旻
5分之1
 15,961元
0
黃尚仁
5分之1
 15,9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