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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624號
聲  請  人  仕騰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豪  


相  對  人  弋雷克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給付貨款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47號民事判決聲請人即原告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而確定,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號卷宗查明無訛。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附表:
編號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730元

由聲請人預納

合計
  5,730元
應由相對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