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聲請人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起訴及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73,590,000元、73,590,000元(第三人智龍公司則為147,216,300元),聲請人2人於本件聲請並主張以其歷審各自訴訟標的金額佔該審級訴訟標的總價額比例核算結果後,渠等各自預納之歷審裁判費計為2,388,800元、2,388,800元【計算式:第一審2,388,880元×(73,590,000元/294,396,300元≒0.25)=597,220元+第二審3,583,320元×(73,590,000元/294,396,300元≒0.25)=895,830元+第三審3,583,320元×(73,590,000元/294,396,300元≒0.25)=895,8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聲請人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主張第三審律師酬金部分,渠等各自預納之金額均為66,667元【計算式:200,000元×1/3≒66,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亦即與第三人智龍公司平均分受第三審律師酬金(民國114年11月3日民事補正狀內容參照)。審酌聲請人與第三人智龍公司(另一原告)當初預繳訴訟費用時之內部關係,並非確定訴訟費用額程序所得審究,聲請人前開請求酬金金額既未逾原告3人平均分受之比例,要屬合理。
二、本件應由聲請人2人、第三人智龍公司與相對人比例負擔之歷審訴訟費用共計9,755,520元,而依臺南高分院111年度重上更五字第25號判決諭知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計算結果:
㈠聲請人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金額為272,332元。【計算式:2,388,880元×(上訴駁回部分8,403,476元/73,590,000元≒11.4%)=272,332元】
㈡聲請人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金額為272,332元。【計算式:2,388,800元×上訴駁回部分8,403,476元/73,590,000元≒11.4%)=272,332元】
㈢第三人智龍公司應負擔金額為544,665元。【計算式:4,777,760元×上訴駁回部分16,811,098元/147,216,300元≒11.4%)=544,665元】
㈣相對人應負擔金額為8,666,191元。【計算式:①潤泰全球2,183,214元〈2,388,880元×廢棄部分65,186,524元/73,590,000元≒88.6%)=2,116,547元+第三審酬金66,667元=2,183,214元〉+②潤泰創新2,183,214元〈2,388,880元×廢棄部分65,186,524元/73,590,000元≒88.6%)=2,116,547元+第三審酬金66,667元=2,183,214元〉+③第三人智龍公司4,299,761元〈4,777,760元×廢棄部分130,405,202元/147,216,300元≒88.6%)=4,233,097元+第三審酬金66,666元=4,299,763元〉】
三、綜上:
㈠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費用額為2,183,214元,並應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費用額為2,183,214元,並應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