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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675號
聲  請  人  亞洲皮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江鎮(即清算人)   



相  對  人  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潾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87年度裁全字第516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本院八十七年度執全字第四七一號)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87年度裁全字第516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准予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得對聲請人所有之財產聲請假扣押。因相對人迄今仍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假扣押卷宗查核無訛。而相對人迄今仍未對聲請人起訴,有臺灣臺北、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各乙份在卷可憑。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