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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731號
聲  請  人  黃碧珠
            楊義爵
            干伊瑋
            王慧華
            岳阿彩
相  對  人  大器內蘊文創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麗卿  
相  對  人  林茂唐  
            吳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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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高炎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判決確定,爰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77號判決確定在案,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前開案號判決書暨其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在卷。揆諸首揭法條,聲請人應向「第一審受訴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自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有管轄權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