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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李咨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106年度監宣字第92號監護宣告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本院106年度監宣字第92號監護宣告事件受監護宣告之人劉滄斌之債權人,因聲請人對劉滄斌之債權迄今仍未獲償,為確保聲請人之債權,以銘劉滄斌之財產為何,故聲請准予閱覽上開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8月31日雄院和98司執強字第50855號債權憑證、繼續執行紀錄表各1件(均影本)附卷為憑,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