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山間改定監護人事件,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