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訴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庭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楊美惠、楊雅喬、楊采璇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9,466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家事訴訟事件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本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69,4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