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小上字第26號
上 訴 人 杭家蔚
被上訴人 新亞民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麥世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114年3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11年度南小字第213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張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王參和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