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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小上字第26號
上  訴  人  杭家蔚  


被上訴人    新亞民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麥世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114年3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11年度南小字第213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張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王參和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