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19號
上 訴 人 群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培珍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795,1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