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3號
原 告 吳維倫即寶發開發工程行(獨資商號)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承攬報酬,曾聲請對被告元融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4年度司促字第1979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9,57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6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8,1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