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39號
上 訴 人 祥順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祥
被 上 訴人 順昇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豪
以上當事人間因本院114年度建字第39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99,5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