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42號
反訴原告 牧陽能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偉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吳鎧任律師
張嘉珉律師
林裕展律師
杜哲睿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展良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62,9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廖庭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