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58號
原 告 蒜頭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德良
被 告 祥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于庭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0,391元(本金及起訴前利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1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62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