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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79號
債  務  人  李姿螢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更生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李姿螢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事件,郵務送達費經核定約需5,500元,除應繳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徵收4,500元,均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