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同化
代 理 人 王裕鈞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逾期未補正其中任1項,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附表:
⒈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自112年11月後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若聲請人目前無工作,亦請說明無業之原因及期間。
⒉承上,請說明聲請人僅有領取租屋補助及國民年金狀況下,如何支應日常生活開銷所需及未來還款來源為何,如有願意代償債務之人,願支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該人之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及所書立之切結書。
⒊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各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等)。
⒋聲請人現居房屋歸屬何人?是否有租賃情事?如有,請提出租賃契約書(須載明租賃房屋所在地)及聲請前2年迄今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若為匯款繳付,請提出匯款單及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出租人地址及聯絡電話。並請說明該房屋坪數大小、現共同居住之人,若與他人共居該處,並陳報其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分擔租金。
⒌請提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之自身投保紀錄證明文件(聯絡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聯絡電話00-00000000),無論聲請人有無投保保險,均應提出以資證明。
⒍承上,如有投保保險,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全部保險契約書,並陳明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
⒎請提出自聲請前2年迄今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