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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  人  莊芳怡  
代  理  人  楊淳涵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王姿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清算程序終止
後移送裁定免責,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3日所為之裁定,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關於「莊方怡」之記載,更正為「莊芳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芳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