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上訴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施柏丞
被 上訴 人
即 上訴 人 林采姿
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350號過失傷害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對訴外人宋梓亨所提過失傷害刑事告訴案件,刻由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勳煜
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