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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上訴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施柏丞  
被 上訴 人
即 上訴 人  林采姿  

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350號過失傷害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對訴外人宋梓亨所提過失傷害刑事告訴案件,刻由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勳煜
                   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