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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施柏丞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林采姿  

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訴外人宋梓亨所涉過失傷害刑事犯罪,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交上易字第415號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