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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169號
上 訴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上訴人 徐奕緯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陳寶華律師
複代理人 伍安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