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19號
上 訴 人 陳鼎穎(原名:陳永舜)
社團法人中華元英慈愛會
法定代理人 陳里己
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啟志律師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鼎越律師
視同上訴人 陳金進
陳勝俊
陳金丕
陳勝玉
莊陳金媛
林世雄
陳文周
黃天德
陳卓淵
陳勁源(原名:陳文和)
周輝雄
陳聖益
梁先隆
梁先化
陳林初枝(即陳永和之承受訴訟人)
陳昭朱(即陳永和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人 陳金護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仁勇
法 官 陳世旻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葵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