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192號
上 訴 人 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祐銘
上 訴 人 上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碩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歐致豪律師
被上訴人 曾俊榮
訴訟代理人 黃博瑋律師
複代理人 劉韋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本件爭點整理事項如下,請於收到裁定後10日內就「爭點整理事項」表示是否增刪或修正,並提出綜合辯論意旨書狀,影本逕送對造律師。)
甲、不爭執事項
一、被上訴人為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人。(原證1)。民國105年間,上訴人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曜公司)為起造人,上訴人上裕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上裕公司)為承造人,於系爭土地之鄰地(怡平路段)上興建住宅(下稱系爭工程),並於施工過程中發生損壞鄰房之情事,經於108年11月6日委請台南市土木技師公會對包括系爭房地在內之12棟建築物(即平通路440、442、444、446、448、452、462、466、468、470、472、474號)做損害修復及安全鑑定,經依該公會109年2月4日(109)南土技字第0144號鑑定報告書(下稱109年鑑定報告,原證2)。
二、依109年鑑定報告記載「鑑定結果」㈣透地雷達偵測結果,由附件得知,標的物中僅平通路444號、452號等2戶從1樓地坪起算至下方約1.30公尺內,及標的物後側防火巷地坪起算至下方約2.50公尺內,均有探測出土壤鬆散訊號,即基礎下方土壤確有受該新建工程基礎土壤改良及開挖等施工之影響而擾動。㈤標的物主要損害情形:「①標的物均為地坪、牆壁磁磚或粉刷層之裂縫為主。②平通路446號、平通路462號、468號採光罩有遭混凝土噴漿汙損及破損情形。③標的物中有部分住戶後側鋼(鐵)門有變形關閉不順或卡死情形及水管陷落漏水情形。④標的物後側防火巷原鋪面裂擴大及脫離與標的物原建物之接續面(最大間距達5cm),且原排水溝因陷落致積水無法順利排放」。又依鑑定報告「建議修復方式及修復項目及費用」其中:
㈠建議修復方式:⑺標的物後側防火巷原鋪面脫離原建物及排水溝積水之修復:①原鋼筋混凝土鋪面及排水溝打除與清運。②重新施作排水溝(綁紮鋼筋、組模板、灌注混凝土)。③購土回填並夯實,綁紮鋼筋後灌注混凝土鋪面。
㈡標的物損害之修復項目及費用:關於系爭房屋修復費用新台幣(下同)2萬0990元。(此部分上訴人已給付被上訴人)。另有關「⒔標的物後側防火巷」修復金額為241萬3186元。
三、兩造於108年11月1日,由上曜公司代表劉鐘錡、台南市工務局代表、受損住戶一同進行會勘,嗣經兩造委任台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做成系爭鑑定報告。上訴人委託國瑞律師事務所分別於109年2月12日、109年6月2日以律師函通知包括被上訴人在內之受災戶領取房屋修繕費用及鑑定費。上裕公司於109年10月28日委由國瑞律師事務所寄發存證信函予全體受損戶,通知包括被上訴人在內之受損戶領取房屋修繕費用及鑑定費。上裕公司於109年10月29日委由國瑞律師事務所寄發存證信函予全體受損戶,告知針對後側防火巷損害修繕費用為241萬3186元,請全體受損戶需一同受領,不得單獨受領,否則將提存於法院。(原證4會勘紀錄表、原證5存證信函、原證6存證信函、簡卷93-104頁)。
四、112年9月27日,經林俊憲立委服務處函請上訴人、受損戶、台南市政府工務局,由議員周嘉韋擔任主持人,針對防火巷損害進行協商,上訴人有派代表出席協商賠償方法。嗣林俊憲立委服務處再次函請相同成員於113年2月1日召開協商,上訴人有派代表出席協商賠償方法。(原證7、8,簡卷105、107頁)
五、上訴理由狀第6頁「時序表」內容不爭執。
乙、爭執事項:
一、系爭房屋後方系爭土地(防火巷)是否於上訴人施作系爭工程期間(105年)發生防火巷原鋪面損壞、排水溝陷落致積水排水不良之情形?是否為上訴人施作系爭工程所造成?有無因果關係?如為肯定,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連帶賠償損害修復費用12萬7010元(鑑定修復金額241萬3186元÷19戶=12萬7010元),是否可採?
二、被上訴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罹於2年時效?如是,上訴人就系爭損害賠償請求權行使時效抗辯,是否有違反誠信原則及權利濫用?上訴人是否於時效完成後再為承認,而有拋棄時效利益抑或時效重新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