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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邱惠慧  
被上訴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