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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邱惠慧
被上訴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