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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332號
上 訴 人 炫谷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玉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王又真律師
黃信豪律師
被 上訴人 林平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準備程序
終結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