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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徐榮洲  
兼法定代理人  徐高彬  
              徐林花蕊
              徐高德  
              徐佳稜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葉進祥律師
被  上訴  人  莊建宏  
訴訟  代理人  麥玉煒律師
被  上訴  人  建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鄧博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並不明確,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淑儀
                 法 官 林雯娟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