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85號
上 訴 人 陳文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衛立鋼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柳營簡易庭民國114年1月3日113年度營簡字第66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44條第1項亦已明定。且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均為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上訴程序所準用。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依其書狀之內容,並未表明其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其上訴即不合程式而不合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丁婉容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