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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七                        樓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  對  人  黃麗雲    住屏東縣○○鄉○○村00鄰○○路00                         ○00號
            林永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87年12月1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87年12月19日87年度促字第49699號支付命令正本,其中關於「債務人林永豐」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林永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甚明,足認支付命令亦屬裁定之性質,若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趙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