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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陳荷媛  


相  對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4年度補字第1245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補繳本院114年度補字第124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裁判費新臺幣3萬1,686元,並以新臺幣77萬2,296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32783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4年度補字第124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調解或撤回起訴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復按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雖持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91562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證)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132783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中,惟系爭債證所示相對人對聲請人之債權額是否符合實情、其利息暨違約金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時效,尚有疑義,就此爭議,聲請人業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爰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
 ㈠相對人前執系爭債證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對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二所示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下合稱保險公司之金錢債權),現執行程序尚未終結,而聲請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亦經本院以114年度補字第1245號(下稱系爭異議之訴)受理在案等情,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及民事卷宗核閱無訛。
 ㈡聲請人提起停止執行之聲請,應以其合法提起系爭異議之訴為前提,查系爭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萬4,321元,聲請人於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限期補繳裁判費3萬1,686元在案,聲請人應先補繳系爭異議之訴之裁判費後,該訴始屬合法。是若聲請人於補繳上開裁判費後,聲請人合法提起系爭異議之訴,則其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應准供擔保予以停止執行
 ㈢相對人於系爭執行事件對聲請人所聲請執行之債權固為如附表一所示本息及違約金,然系爭執行事件僅扣押聲請人對保險公司之金錢債權257萬4,321元如附表二所示,則相對人因本件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應係其就執行標的物即上開解約金延後受償期間之利息損失。復參酌聲請人所提系爭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7萬4,321元,屬得上訴第三審案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2年、2年6個月、1年6個月,推估聲請人因提起系爭異議之訴獲准停止執行致執行延宕期間約為6年,故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所受可能損害額約為77萬2,296元(計算式:257萬4,321元×5%×6年≒77萬2,29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酌定以此金額為聲請人供擔保金額。
 ㈣從而,聲請人於補繳系爭異議之訴之裁判費3萬1,686元,並以77萬2,296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系爭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和解、調解或撤回起訴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附表一: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17萬2,130元)
1
利息
217萬2,130元
89年9月19日
114年11月18日
(25+61/365)
9.5%
519萬3,295.03元
2
違約金
217萬2,130元
89年9月19日
90年3月18日
(181/365)
0.95%
1萬232元
3
違約金
217萬2,130元
90年3月19日
114年11月18日
(24+244/365)
1.9%
101萬8,080元
小計
622萬1,607元
合計
839萬3,737元

附表二:
編號
保險公司
保單編號
保單名稱
預估解約金數額
(新臺幣)
1
新光人壽保險公司
AECD959400
未載

610,983元
189,163元
155,361元
309,245元
2
遠雄人壽保險公司
0000000000
遠雄人壽新終身壽險-20年期
165,979元
3
國泰人壽保險公司
0000000000
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丙型
675,671元
0000000000
國泰雙好還本終身保險
467,919元
總計

257萬4,3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