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34號
抗 告 人 家苑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承彬即江穎愼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15年2月6日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3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6日本院所為114年度聲字第234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然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115年3月1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抗告人,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羅蕙玲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