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04號
原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秋燕等人間請求撤銷變更要保人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55,524元(即原告主張對被告陳秋燕之債權額,參補字卷第101頁債權計算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49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