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21號
原 告 葆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博奕
訴訟代理人 湯詠煊律師
蕭涵文律師
王君任律師
被 告 煇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72,53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附表: